广东省商务厅
申报日期
每年7-8月份
申报条件
1、对在省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以一般贸易、租赁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7 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技术(不含自关联企业引进的技术)和产品(不含旧品)给予进口贴息支持;对上述企业(单位)在技术改造项目中进口《目录》内设备类和行业类相关产品给予进口贴息支持;
2、申请企业(单位)近五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3、申请进口产品贴息的企业(单位),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申请进口技术贴息的企业(单位),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方;
4、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和技术应在上一年7月1日至本年5月31日期间完成结关和执行合同(技术进口,需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对于在上一年1月1日至6月30日完成进口但没有及时申报进口贴息的符合本次申报条件项目,可补申报(应注明为补报项目)-此项以申报当年通知为准;
5、申请企业(单位)本次申报的进口产品、技术未申报过中央、省财政的补贴项目 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 号)规定的条款;
6、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进口总额不低于10万美元。
资助额度
1、以审定的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计价的,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金额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年度《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
2、根据年度贴息资金总额及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情况,确定贴息标准及单家企业(单位)最高贴息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