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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佛山市高明区疫情防控期间一次性延迟复工补助、一次性就业补助及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发布者: 金翼达  时间:3/7/2020 2:58:35 PM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十条政策意见的通知》(佛府办电〔2020〕10号)、《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疫情防控期间援企稳岗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佛人社〔2020〕6号)、《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的十五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明府办〔2020〕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一次性延迟复工补助

   

第二条  一次性延迟复工补助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复工;

   (二)身份证行政区域代码为疫情重点地区的职工节前返乡且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上岗(上岗时间指企业通知的复工时间);

   (三)企业于2020年2月5日前为第二项所列职工进行了就业登记(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亦视同进行了就业登记)且按规定支付了劳动报酬。

    疫情重点地区职工是指《实施细则》出台前,按我市有关规定企业需通知要求暂不返回佛山复工的职工。

第三条 补助标准。补助金额=我市2019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基数的50%(即1819元)x符合条件的职工人数。

第四条 申请时间。企业应当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五条 申请材料:

   (一)企业一次性延迟复工补助申请表(含企业真实性声明);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三)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粵府明电〔2020〕6号)规定提前复工的企业,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备案意见;

   (四)第二条第二项所列职工的花名册(含企业真实性声明),企业保留相关职工返佛的路途机票、车票等以备检查;

   (五)第二条第二项所列的职工从2020年2月至3月工资清单(应当有职工的签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提供银行支付凭证。

第六条 申请流程:

   (一)网上申报。企业可在佛山扶持通

https://fsfczj.foshan.gov.cn/)进行网上业务申请。

   (二)网上预审。按属地管辖原则,由各镇(街)人社部门作为预审机构对材料进行预审,并在7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受理或不受理的预审意见。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通过预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在系统进行退回操作。预审结果会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企业,申请企业也可登陆佛山扶持通查看预审结果。

   (三)复核。通过预受理的,由预审机构复核人员对材料进行复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通过的,提交审批。

   (四)审批。区人社部门对预审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批,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短信的形式送达申请企业。审批人按要求在《企业援企稳岗补贴审批表》加具审批意见。

   (五)划拔。区人社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

 

第三章   一次性就业补助

    

第七条 一次性就业补助申请条件。高明籍2019届、2020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大中专(含高中、高职院校)毕业生以及广东职业技术学院(高明校区)、高明区高级技工学校、高明区职业技术学校2019届、2020届毕业生留在高明就业,与我区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

第八条 补助标准。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大专及高级工毕业生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高中(中专)毕业生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

第九条 申请时间。申请人应当在疫情解除后提出申请,申请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第十条 申请材料:

   (一)一次性就业补助申请表;

   (二)申请人毕业证书、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户籍为高明的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均可;生源地为高明的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申请人在高明区参加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的清单;

   (五)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申请核发程序。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就业所在地的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助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经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审确认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

 

第四章  职业介绍补贴

 

第十二条 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条件。在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本区企业新招聘或推荐受影响职工在本区企业成功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半年以上。    

第十三条 补贴标准。给予每人4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第十四条 申请时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疫情解除后1年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材料:

   (一)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二)成功就业人员的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

   (三)成功就业人员亲笔签名的职业介绍推荐信或用工企业出具的确认函;

   (四)成功就业人员在高明区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清单;

   (五)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申请单位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申请核发程序。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经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审确认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同时符合《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十条政策意见》的通知(佛府办电〔2020〕10号)中的援企稳岗补贴和本细则中的延迟复工补助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标准给予补助,企业应当按照适用的补助类型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一次性延迟复工补助、职业介绍补贴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高明区疫情解除;一次性就业补助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第十九条 企业或个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政策补助的,区人社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依法追回已拨财政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疫情解除的具体时间以国家、省、市、区的其他有关规定为准。本实施细则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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