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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禅城区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坚定发展六条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布者: 金翼达  时间:3/3/2020 9:19:17 AM

禅城区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坚定发展六条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市有关工作安排,支持我区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与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实现经济平稳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助力住餐旅行业度难关。禅城区内A级旅游景区、规模以上旅行社限额以上餐饮住宿规模以上营业性电影院按政府规定如期开业的,给予每家10万元一次性补贴。禅城区内A级旅游景区、具有法人资格的旅行社、限额以上餐饮和住宿业、美食集聚区餐饮业的法人机构、营业性电影院、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按其2020年区级经济贡献的100%给予补贴。自本政策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区内旅行社组织市外旅游团队(8人以上)在我区限额以上的酒店住宿1个晚上以上的,给予每人每次160元补贴,每家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限额以上住宿业的法人机构,接待市内外旅行社组织来禅旅游团队或者商务团队(8人以上)住宿1个晚上以上的,给予每人每次1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我区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给予一次性3个月光纤费用补贴。〔责任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

  二、提供疫情防控保障。联合保险机构推出禅城区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由区财政全额出资购买,为禅城区所有企业提供自本政策实施之日起6个月的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总保额10亿元,用于保障复工企业由于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企业应政府要求停工停产而造成的雇员工资、隔离费用支出,以及感染员工死亡的赔偿。每家企业最高可获50万元。其中,隔离期间雇员工资以其隔离当月工资为基准,每人每月最高赔偿4000元;隔离费用每人1000元;感染员工死亡的,赔偿一次性身故补偿金10万元。〔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金融局)、区财政局〕

  三、缓解企业资金压力自本政策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禅城区的企业利用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进行续贷,免收资金使用费;禅城区外企业资金使用费由每日0.15‰下调至0.1‰。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资金使用期限可由10个工作日延长至20个工作日。我区科技型企业在此期间的新增贷款,通过《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科技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设立方案(2017年修订)的通知(佛禅府办〔2017〕26号)》政策向基金合作银行贷款的科技型企业,在原来政策贴息的基础上,再给予20%的贴息扶持(最高不超过50%),贴息期限最长1年。将我区上年度规上工业企业、小升规后备工业企业(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限上批零住餐企业纳入风险补偿基金扶持企业库,在此期间的新增贷款享受如上贴息扶持。〔责任单位: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金融局)、区财政局〕

  四、加大企业用工支持政府和企业携手并肩,由区统筹,以镇(街道)为单位,自2020年2月19日至3月31日,对政府组织的通过包车、铁路专列、专门车厢等方式,接送来源地相对集中的企业员工返回禅城的,包车费用由政府全额补助。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区企业引进员工,自2020年2月19日至3月31日,成功引进新增就业员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1个月的,按每人400元给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贴。鼓励企业多途径招录新员工,自2020年2月19日至6月30日,禅城辖区内企业直接招用首次在禅城就业员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给予每人800元生活补贴。〔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财政局〕

  五、加大防疫物资生产。鼓励本辖区具有转产条件的生产企业,通过车间改造、设备购买和技术改造,加快转产紧缺的医用防护服、隔离衣、医用防护口罩、一次性防护口罩等防疫物资。3月底前达产并纳入区指挥部应急物资生产统筹调度、按期完成合格达标产品的企业,对其确实形成有效产能的设备购置额进行不超过60%的资金补助,每家企业获得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3月底前完成设备配套生产车间改造,进行不超过改造建设投资20%的资金补助,每家企业获得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时,将防疫物资转产企业纳入风险补偿基金扶持企业库,在疫情期间申请的对疫情防控有保障作用的新增贷款项目,按照本政策第三点扶持。〔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

  六、用足用好上级政策。对中央、省、市出台的防疫期间的惠企政策,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执行,用好、用足、用活各项政策,最大限度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由本级财政负担的惠企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本政策由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政策解释。除有特别注明外,其余政策执行期为疫情防控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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