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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佛山市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关于《佛山市顺德区集成电路芯片产业发展实施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征求公众意见的函

发布者: 金翼达  时间:11/7/2019 10:19:04 AM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的通知》 (国发〔20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促进新一代电子信息技术和经济社会深度融合发展,构建我区现代产业新体系,加快集成电路芯片的创新应用,全面推动集成电路芯片在我区集聚发展,壮大我区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规模,我局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佛山市顺德区集成电路芯片产业发展实施办法(第二次公求意见稿) 》 ,现再次征求相关公众意见,请相关单位于 11 月 14 日前将对本办法实施内容及是否影响公平竞争的意见书面反馈到我局。

      

       此函。

                                                        

                    佛山市顺德区经济促进局
                                                                                                 2019 年 11 月 

附件:佛山市顺德区集成电路芯片产业发展实施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佛山市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关于《佛山市顺德区集成电路芯片产业发展实施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征求公众意见的函.PDF

佛山市顺德区集成电路芯片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的通知》(国发〔2014〕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促进新一代电子信息技术和经济社会深度融合发展,构建我区现代产业新体系加快集成电路芯片的创新应用,全面推动集成电路芯片我区集聚发展,壮大我区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规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须在顺德区注册并依法诚信经营的独立法人,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须在顺德区范围内。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集成电路芯片设计、设备和材料类企业,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封测类企业,以下简称“芯片企业”,且须同时满足:

1.企业当年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其年研发投入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10%;当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含)的,其年研发投入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7%。

2.企业拥有(自身拥有或企业股东授权)核心技术专利,每年新增申请专利(不包括外观专利)或软件著作权不少于5项。(核算几年?)

3.企业中与集成电路芯片相关的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研发人员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我区购买社保。

4.企业须在顺德开展研发及生产,不能仅提供销售及售后服务。(如何证明?)

(二)芯片相关应用企业、芯片公共服务创新平台。

 设立顺德区集成电路芯片产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类扶持政策。专项资金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管理。

 区经济促进局负责制定扶持资金的使用计划和支持重点,开展专项资金日常管理,组织实施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认定与绩效管理。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立集成电路芯片相关产业重大招商项目评审和决策机制。对于需要“一事一议”方式引入的重大招商项目,由区经济促进局委托第三方评审后,对拟引进的重大项目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拟引进项目提交顺德区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决策组或区政府进行决策。

 

第二章 项目引进扶持

在我区新成立或从区外迁入的芯片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或以顺德作为企业总部所在地的现有顺德芯片企业,与区政府或区经济促进局签订了重大芯片项目投资协议,并明确了投资方的项目建设目标、考核条件及违约责任等的,给予以下项目引进扶持:

1.新设立企业或总部企业自签订投资协议之日(购地项目可以选择签订投资协议或项目基建竣工验收之日)3个连续完整的会计年度内,当企业年研发费用不少于1000万元,并达到投资协议所约定的年度考核目标时,每年按其当年度研发费用给予50%配套经费补助,每个企业三年累计补助不超过2000万元。(1000万≤研发费≤4000万)

2.新设立企业或总部企业按投资协议按时完成基建竣工验收(非购地项目按时投产)的,按照其当期固定资产实际投入(含土地、建筑、装修、设备及软件等)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8亿元,分别给予300万、500万、1000万、1600万的奖励。(新设立企业备案证?)

总部企业是指截止上一年度,其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其中区外公司不少于2家。

 区外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核心技术、有市场前景的芯片企业、创新团队以租赁形式进驻我区,并在我区登记注册的,按租赁面积计算,机器设备及软件等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500元/平方米或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0000元/平方米,并达到与区政府或区经济促进局所签订投资协议年度要求的,可连续三年申请租金补助,第一年给予100%租金补助,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按租金的50%给予补助。租金补助据实核算,每年补助面积不高于10000 平方米,工业用地性质载体租金核算标准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商服用地性质载体租金核算标准最高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每年每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区经济促进局对符合前述投资强度或产出强度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核并签订投资协议,明确投资方的项目建设目标、场地面积、考核条件及违约责任等。区经济促进局将按投资协议签订时间先后顺序给予租金补助,实行总量控制,每年统一组织申报。

 对区内企业并购重组国内外芯片企业并将其总部迁回我区发展,与区政府或区经济经济促进局签订投资协议的,按并购时芯片相关企业净资产的10%给予区内企业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章 做强做大扶持

 芯片企业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200万元、800万元、12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企业已享受扶持,再次达到更高扶持档次的,可再次申请扶持,按所达扶持档次扣除已扶持部分后给予扶持。

第十条  鼓励企业通过上市、收购控股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等直接融资方式募集资金,单个项目最高奖补不超过 400 万元,补助办法按照顺府办发〔2017〕107号文件执行。

第十 支持首购首用,当应用企业年度采购区内同一家芯片企业(芯片企业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企业条件)研发生产的集成电路芯片、芯片制造设备或芯片制造材料累计不少于50万元时,一次性给予应用企业年度购买金额的30%补助,每个应用企业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对于购买芯片相关产品用于销售的,不给予补助。

第四 公共服务创新平台扶持

第十 鼓励企业和第三方机构建设集成电路芯片公共服务创新平台,对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及建筑,含设备、软件、装修等)不少于500万元的创新平台,经区经济促进局组织专家评审认定的,按项目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创新平台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经认定的创新平台,连续三年按其公共服务收入的30%给予平台运营单位事后补助,单个创新平台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 人才引进和补助

 第十 全面落实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和服务体系,着力引进集成电路芯片相关的研发、经营管理等高层次产业人才。符合我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的,按相关规定享受我区高层次人才安居、薪酬补助、入户、子女入学等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  项目申报、评审与管理

第十 区经济促进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任务和经批准的资金预算安排,编制本专项资金的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支持对象、扶持范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内容,并通过部门网站以及其他公开信息渠道向社会发布。年度可供申报的项目类别和数量范围以申报指南公布内容为准。

第十 申报单位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本办法资金支持项目:

(一)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二)存在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情况,或存在财政支持项目未按时完成并申请验收情况的。

第十 企业在申请本办法扶持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违反国家及省、市、本区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列入本区企业信用记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的相关责任,并由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3年相关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

第十 本办法项目的申报和受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程序:申报单位根据当年申报指南要求,填报申报材料。

(二)受理程序:申报单位将书面申报材料加盖公章后统一用A4纸格式装订成册,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区经济促进局。区经济促进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 本办法项目的评审、公示、资金审批和划拨、项目跟踪管理、验收和绩效评价等项目管理按照《区级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  附则

第十 我区企业可按规定同时享受本办法以外的省、市、区招商引资、产业促进、科技扶持和人才等其他优惠政策。若企业同一事项已享受省、市和区相关扶持政策的(含对企业的一事一议扶持政策),本办法不再重复补助,但若本办法的补助标准高于相关扶持政策的,按本办法对差额部分给予补助,各类补助合计不超过企业的项目总投入。

第二十条 当各企业拟补助金额总数超过当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各企业实际补助金额按比例折算得出。

第二十 本办法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签订投资协议并约定有关扶持方式引进的项目,在本办法失效后仍按本办法标准继续兑现补助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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