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 金翼达 时间:10/30/2019 3:26:37 PM
为促进我区外贸稳定发展,我局制定了《2019年高明区支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操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反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反映的具体事项及书面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反映的具体事项及书面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凡匿名或假冒他人姓名反映问题的,或未提供可查证的线索,或逾期提供证据材料的,不予受理。
公示时间:2019年10月30日至11月7日(7个工作日)
2019年高明区支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操作细则
为规范我区支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高资金发放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佛山市高明区支持外贸稳定增长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高明区支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是区财政安排,主要用于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外贸转型升级、改善外贸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支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着重引导、公平公正、规范有效、注重绩效”的原则,并有利于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有利于推动外贸发展方式转变和进出口结构调整,壮大外贸企业实力,提高本区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
一、资金支持对象
在我区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且对稳定我区外贸增长作出积极贡献、对今后的外贸发展起到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进出口企业,以及有关行业商(协)会组织或服务机构。
二、资金支持内容
(一)综合类项目。
1.支持企业开展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等传统业务。
对本区稳定外贸增长、优化外贸结构、提升一般贸易比重,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作出积极贡献的重点进出口企业按因素法给予扶持。
2.支持外贸行业商(协)会发展。进一步推动行业商协会发展壮大,充分发挥行业引导、企业帮扶和承接政府部分服务功能。对我区进出口商会发展新会员,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区内企业考察国内外市场、组团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专题经贸活动,举办行业相关专业知识培训、经贸专题讲座等,按标准据实给予补助。
3.支持中小微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在我区注册,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中小微企业法人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扶持。对中型企业(上年度出口额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投保“新兴国际市场政治风险及附加订单险”专项,对小微企业(上年度出口额不高于300万美元)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在省级财政按企业实际应缴纳保险费给予80%资助的基础上,市、区对剩余20%保费按2:8的比例给予扶持。
4.支持企业开展产品国际认证。在我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权,通过产品国际认证(不包括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认证)的,给予认证费用或产品检验检测费一定标准的扶持。
5.支持企业参展参会。对企业参与各级政府授权或委托的贸易促进机构及其它服务机构组织的重点境外品牌宣传、展示和推广活动中的展位和人员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6.支持企业发展服务贸易,鼓励企业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在我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
权,企业应通过“服务贸易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服务外包管理信息系统)”如实填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表。企业已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的业务合同,以“服务外包管理信息系统”核准的执行额为依据,且年度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金额不低于300万美元,按因素法给予资金扶持。
7.支持企业应对国际贸易壁垒。对积极应对国外“两反两保”和贸易投资壁垒的各类外经贸企业和组织单位、对积极开展境外知识产权维权的出口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二)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发展项目。
根据《佛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外贸稳增长(市场采购贸易部分)资金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有关要求,鼓励我区企业积极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依据市场采购联网信息平台数据,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开展市场采购(海关监管代码:1039)业务,且货物已实际出口的物流费用予以扶持。
(三)促进其他贸易或鼓励进口等项目。
对积极发展“保税仓库货物”(贸易方式1233)、“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贸易方式6033)、“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贸易方式9610、1210 或 1239)等其他贸易方式,开展进出口经营且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扶持。对进一步扩大进口且达到一定规模,促进我区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企业给予扶持。
专项资金将统筹使用,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同时申请“(一)综合类项目”中的所有子项目,但不得在(一)、(二)、(三)三大类项目间交叉申请。若某一项目申请企业较多,可确定该项资金总额,按比例进行扶持。
三、资金申报时间
各项目的申报具体时间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相关申报通知为准。
四、资金审核及拨付
申报企业将申请资料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核并出具评审报告,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并报区政府,区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资金拨付。
五、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支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支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支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区财政局将收回已安排的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本操作细则由高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会同高明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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