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 金翼达 时间:10/23/2019 1:46:15 PM
三水区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指南
(2019年度)
一、认定依据
《佛山市三水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三府办〔2017〕103号,以下称“扶持办法”)
二、认定条件
三水区总部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三水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统一核算并在三水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区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2个。
(二)符合下列条件或标准之一:
1.属于全球企业1000强、中国企业500强、符合商务部认定或备案标准的跨国公司等。
(1)全球企业10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10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2)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3)符合商务部认定或备案标准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商务部及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2.满足下列行业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条件:
(1)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三水区统计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含,下同)、在三水区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其他符合三水区产业准入导向的传统制造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三水区统计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在三水区纳税总额2,000万元以上。
(2)建筑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三水区统计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在三水区纳税总额2,000万元以上。
(3)服务业:现代物流、电子商务、金融、信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三水区统计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在三水区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教育、卫生、文化、创意、体育、娱乐业等其他服务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三水区统计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在三水区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
(4)现代农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三水区统计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在三水区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
本指南所称的“行业”,综合考虑企业首次注册登记的主营业务类别、税务登记行业类别、项目引进部门意见进行界定。
三、申报材料
申报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三水区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材料封面(附件1)。
(二)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附件2)、申请表(附件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下属企业信息表(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附件4)。
(四)新落户总部企业(2017年12月至今)投资协议、投资承诺书。
(五)申报企业及下属企业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
(六)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七)符合本指南扶持认定条件的企业上一年度进入全球企业1000强排行榜、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等的证明材料。
(八)企业的合并财务报表(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
四、申报方式和要求
(一)申报方式
申报企业通过三水区政府网-三水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通知公告(网址:http://www.ss.gov.cn/gzjg/ssqjjhkjzjj/tzgg/)下载相关申报材料填报并打印装订成册,一式四份报送至所在镇(街道)经促局,同时提交申报材料电子文档。
(二)装订要求
1.书面材料一式四份,须根据材料顺序胶装成册;
2.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骑缝章。
(三)申报时间
企业需于2019年11月19日(星期二)前将申报材料报各镇(街道)经科局,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
各镇(街道)经促局负责本辖区总部经济企业申报和初审工作。企业按要求提交申报资料后(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印章),各镇(街道)经促局负责形式审查,符合条件且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于11月22日(星期五)前统一报送区经科局104室;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审核和公示
区经科局连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申请资料和经营实际进行核查,对核查通过企业提请区招商引资项目引入决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区经科局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挂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批准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经科局报区政府审议,经区政府审议批准后正式认定为三水区总部企业。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经科局重新核查。
六、监督检查
(一)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的企业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或企业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 年内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统计关系的,一经发现,资金发放部门将取消企业认定资格、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及相关孳息,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扶持资金的申请;涉及违法违规违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于企业与区政府、镇(街道)签订投资协议,且企业未按投资协议按期完成注册、验资、达产等承诺,区经科局有权取消企业认定资格,终止或调整扶持金的发放。
七、补充说明
(一)经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发生更名、注册资本变化、注册地址变化等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经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发生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重新提请总部认定。
(二)本指南所涉及的营业收入以企业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报表的数据为准。
(三)鉴于《扶持办法》各项扶持措施以企业通过总部企业认定当年度相关经营数据为基数实施扶持,相关扶持申报将于2020年另行组织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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