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 金翼达 时间:9/21/2022 8:58:18 AM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扶持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和支持小微工业企业做精、做优、做强,优化工业产业结构,提升工业经济质量和水平,根据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工作措施(2020—2022年)〉的通知》(佛工信函〔2020〕517号)及《关于印发〈佛山市2022年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工信函〔2022〕3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每年安排小微企业上规模专项扶持资金,对经认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工业企业进行资金扶持。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 扶持对象和标准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2022年至2024年期间,首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我区工业企业、从区外搬迁至我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引进规
模以上工业企业搬迁至我区的民营产业载体。
(一)首次入库企业扶持。对2022年至2024年期间首次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工业企业给予资金扶持,其中,第一年给予15万元资金扶持;第二年仍在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按其区级地方财政实际贡献较上年增量部分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第三年仍在统计联网直报名录
库的,按其区级地方财政实际贡献较上年增量部分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重组企业扶持。2022年前已在我区成立的工业企业,在2022年至2024年期间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并首次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除享受“首次入库企业扶持”外,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
(三)搬迁企业扶持。在2022年至2024年期间,从区外搬迁至我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搬迁到我区当年升规入库的工业企业)给予资金扶持,其中,第一年给予15万元资金扶持;第二年仍在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按其区级地方财政实际贡献较上年增量部分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第三年仍在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按其区级地方财政实际贡献较上年增量部分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民营产业载体扶持。鼓励民营企业出租或分割出让自有土地、厂房为产业提供载体空间,在2022年至2024年期间,每成功从区外引进一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该民营企业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经招商引进的专业产业园区另行按投资协议执行。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申报条件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经营和纳税,有健全的管理及财务制度,申报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黑
名单,并按统计制度规定上报统计报表的工业企业。
第五条 申报材料企业申请扶持资金需要提交相关材料(提交复印件的,一并提供原件供查验),并加盖企业公章。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报“首次入库企业扶持”
1.佛山市高明区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佛山市高明区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扶持资金申请承诺书(见附件2);
3.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已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则提供此证复印件);
4.企业上规模当年的年度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复印件;
5.企业申报年度实地清晰照片(照片应多角度、多层次反映企业场地面貌、生产经营、产品类别等情况,不少于5张);
6.企业信用报告(可通过“信用中国”或“信用广东”下载)。
申报“第二年”和“第三年”扶持时,需额外提供申报年度和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二)申报“重组企业扶持”或“搬迁企业扶持”
除提供“第五条第(一)点”所包含的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供区市场监管局出具的业务核准变更通知书复印件。
(三)申报“民营产业载体扶持”
除提供“第五条第(一)点”的第1、2、3、5、6项申报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与从区外搬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租赁或购买土地、厂房等合同复印件;
2.区投资促进领导小组出具的关于民营产业载体的项目引进意见书复印件。
第六条 申报、审核及审批程序
(一)以自愿申报为原则,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佛山市政府扶持企业资金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并将通过网上审核的申报材料胶装成册报送至属地镇政府(街道办)、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
(二)属地镇政府(街道办)、西江产业新城管委会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现场核查,对材料进行初审,加具初审意见后报送区经济科技促进局。
(三)区经济科技促进局按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对拟扶持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后无争议的,按相关规定提请区财政局拨付扶持资金。
第七条 申报受理时间
扶持资金申请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具体受理时间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另行通知。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要按规定公开扶持资金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要会同区财政局做好企业申报资料存档及扶持资金拨付等工作,确保扶持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
第十条 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要不定期对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进行检查,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撤销对其的财政扶持,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
第十一条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扶持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佛山市高明区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扶持办法》(明府办〔2020〕18号)同时废止。对2020年和2021年首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工业企业,仍按照《佛山市高明区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扶持办法》(明府办〔2020〕18号)实施;对2022年首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工业企业,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附件3:佛山市高明区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民营产业载体扶持申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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