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龙江镇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者: 金翼达 时间:3/7/2022 6:07:15 PM
龙江镇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龙江镇公共服务平台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上级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镇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2022年3月4日—2022年3月18日。如有异议请联系镇经发办,联系人:张先生,电话:23878008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龙江镇公共服务平台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上级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镇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镇财政每年度安排预算内资金,作为本办法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公共服务平台发展,主要采取“事后奖励”方式,用于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发展,鼓励公共服务平台走向社会化、专业化的服务体系和建立长效机制,从而加快提升我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为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支持的对象为:镇内各行业转型升级提供技术支撑和创新服务的企业、民办非企业、行业协会等服务机构。支持对象应在龙江镇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第二章 支持项目和内容
第四条 支持项目主要结合龙江镇产业实际情况,多形式建设服务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主要包括:
(一)科技服务平台。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展技术咨询与推广、先进制造技术、质量管理方法、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环保技术应用等服务。推动产学研联合,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解决产业共性技术难题。
(二)设计创新服务平台。为企业或设计师提供设计资源之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服务,为龙江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提升龙江各产业自主创新能力,营造创新设计氛围提供支撑。加快制造与设计融合,推动我镇家具创意设计与高端研究发展。
(三)知识产权服务平台。 引入知识产权咨询、代理、评估、交易等中介机构,提供专利信息检索、分析、预警、政策法规信息库、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服务。
(四)信息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搭建中小微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平台,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或提供电商培育孵化、产品展示、网上交易、咨询洽谈、网上销售、交易管理,推动跨境电商产业发展,提升跨境电商产业聚集和公共服务能力等服务。
(五)新兴产业孵化服务平台。结合我镇的产业布局,主导新兴产业类型的发展,提供生产场地、实验室、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化扶持政策、科研项目支持等方面的服务,打造企业导师、企业辅导员队伍,为创业企业提供个性化对接指导。
(六)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开展投融资咨询、贷款指导、上市辅导、财务管理、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和配套中介等服务。
(七)人才培训服务平台。为企业开展各类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提供人力资源管理和企业内部培训、测评考核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八)区域品牌服务平台。自主(承)办或组织企业抱团参加各类展览活动,打造优质的区域品牌,更好地宣传龙江产业,提升综合竞争力的活动。
(九)数字化转型服务平台。为企业综合运用新型制造技术和 5G、云计算、工业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一代数字技术提供规划咨询、 数字化转型诊断、技术指导、专业培训、应用推广、政策宣贯等形式的公共服务。
(十)“四上”企业[]培育平台。为我镇培育一批小微企业做优做强并成长为“四上”企业,推动多行业企业梯次成长,做好统计跟进和相关政策服务,促进企业合法合规经营,让企业经济数据和税收留在龙江,确保企业达到规模以上标准。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龙江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经批准的资金预算安排,编制申报通知,明确各平台支持对象、扶持范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内容,并通过龙江镇政府网以及其他公开信息渠道向社会发布。年度可供申报的项目类别和数量范围以申报通知公布内容为准。
第六条 申请龙江镇促进公共服务平台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基本条件如下:
(一)申请单位必须是在龙江镇内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镇内各行业转型升级提供技术支撑和创新服务的企业、民办非企业、行业协会等,具有较强的组织策划和市场开拓能力,具备与专题内容相关的工作基础,具备实施项目的资金、人才等保障条件。
(二)申请单位依法依规经营,必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申请单位需提交由法人代表签名的材料真实性承诺证明,对弄虚作假的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项目须有明确、可量化的技术和服务数据指标。
第七条 龙江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和评审,并对相关扶持项目和资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申请资金拨付。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对项目内容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项目检查和审计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或在享受补贴期间违反龙江镇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可单独或并列采取撤销资金申请、追缴全额资金、3 年内取消龙江镇出台的各类经济科技相关项目扶持申报资格等的处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同一项目申请单位同一事项不能重复享受本政策资金。项目申请单位同一事项已享受龙江镇出台的其他扶持办法的(含上级部门要求镇内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补贴的涉税支出由项目申请单位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区相关政策调整的,则按照上级政府调整后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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