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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科技创新平台扶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者: 金翼达  时间:8/30/2021 5:29:19 PM

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科技创新平台扶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根据《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三水区科技创新平台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办〔2021〕13号)规定,为明晰科技创新平台认定和管理程序,现将《佛山市三水区科技创新平台扶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经科局反映,联系电话:87755936。

  第一条 为健全科技创新体系,加快推进我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根据《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三水区科技创新平台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办〔2021〕13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研究院(所)项目启动资金,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企业与科研院校合作建设。我区企业主导,与国内不少于1家科研院校合作共建,协议合作期限不少于5年。研究院(所)须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设运营计划安排和存续期不少于5年。
  (二)具备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设施,科研办公场所不少于300平方米,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常驻研发人员5人以上,且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30%以上、副高级职称人数占职工总人数5%以上。
  (三)具有面向企业服务、围绕市场配置资源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及通过提供相关服务促进机构本身良好运转和发展的能力,建立了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四)具有明确的主攻方向,能切实解决产业共性技术问题。成果转化能力突出,并在我区实施。
  (五)能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训、产学研合作、技术对接、委托开发、检验检测等。
  第三条 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研究院(所)”项目经区经科局认定后,前3个年度(自认定后下一个自然年度起算)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50万元或100万元年度运行经费扶持。
  (一)50万元年度运行经费
  上一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机构收入总额的10%,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5项,申报广东省级及以上科技奖励不少于1项,发明专利申请量不少于10件,承接佛山市级以上项目课题不少于1项,已引入硕士或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对我区企业提供公共科技服务不少于5家,举办公共技术讲座或培训不少于2场。
  (二)100万元年度运行经费
  上一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机构收入总额的10%,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10项,申报广东省级及以上科技奖励不少于1项,发明专利申请量不少于15件,承接佛山市级以上项目课题不少于1项,引入硕士或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博士或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对我区企业提供公共科技服务不少于10家,举办公共技术讲座或培训不少于4场。
  第四条 申报管理办法第四条的“院士工作站(室)”项目启动资金,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主体为我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研发能力。
  (三)与1名(含1名)以上院士签订合作协议,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院士团队进站人员不少于5名。
  (四)有明确的研究课题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及其团队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
  (五)运行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须制定工作目标及运行管理规划,落实人员、场所、研发和运行经费等,提出年度工作计划、技术创新目标和任务等。
  (六)院士受聘院士工作站(室)须经院士所在单位书面同意,且要符合相关规定(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院士在每个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
  第五条 院士工作站(室)获得佛山市科技局或广东省科技厅认定(立项)后,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金扶持,获得其他部门(机构、社会组织等)认定(立项)的,不纳入扶持范围。
  第六条 管理办法第四条的“院士工作站(室)”项目经区经科局认定后,前3个年度(自认定后下一个自然年度起算)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100万元~300万元的年度运行经费扶持。
  (一)100万元年度运行经费
  院士团队进站人员不少于5名,上一年度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5项,年度承担佛山市级以上课题或项目不少于1项,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不少于15件。
  (二)200万元年度运行经费
  院士团队进站人员不少于10名,上一年度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10项,申报广东省级及以上科技奖励不少于1项,年度承担佛山市级以上课题或项目不少于2项,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不少于30件。
  (三)300万元年度运行经费
  院士团队进站人员不少于20名,上一年度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15项,申报广东省级及以上科技奖励不少于2项,年度承担佛山市级以上课题或项目不少于3项,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不少于50件。
  院士团队人员包括院士的学生、院士单位的科研人员和参与院士主持的项目的科研人员。
  第七条 申报管理办法第五条“企业研发机构”扶持资金时,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要根据《佛山市三水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认定。其他各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企业研发机构要按照科技、工信部门各级文件规定的认定条件和申报流程进行申报认定。
  各类企业研发机构提供各级科技、工信部门认定文件作为依据。
  第八条 管理办法第五条中企业申报各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企业研发机构认定时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扶持”的原则,以获得最高级别认定的扶持标准执行,不再另行给予扶持:
  (一)同一主体组建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同一年度申报两级或以上并获得认定的。
  (二)已认定为较高级别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后,再认定为较低级别的。
  第九条 管理办法第六条“产业创新联盟”的扶持:产业创新联盟须在我区登记注册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机构,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立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扶持。同一年度申报两级或以上并获得认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扶持”的原则,以获得最高级别认定的扶持标准执行。
  第十条 管理办法第七条以我区企业申报产学研合作扶持项目的形式开展,择优扶持。
  (一) 项目类别分为一般扶持项目和重点扶持项目:
  1.一般扶持项目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或在细分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和较强竞争力。成果转化条件较成熟,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按项目合同交易额20%给予一次性扶持,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高50万元资金扶持。
  2.重点扶持项目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或在细分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和核心竞争力。成果可转化程度高,或在本行业可得到广泛应用,对推动本行业(领域)的产业结构调整、科技和社会进步有重大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按合同交易额40%给予一次性扶持,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高200万元资金扶持。
  (二) 申报单位须提前将产学研合作项目的相关情况向区经科局备案,否则不能申报产学研合作项目扶持。申报本年度产学研合作扶持项目的范围仅限于上年度已备案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三)“企业与科研院校共建联合实验室”列入重点扶持项目类别。
  第十一条 管理办法中的所有项目如经申报程序,申报资料按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通知)要求提交。申报资料均须经过各镇(街道)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推荐后,由区经科局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管理办法规定的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各级企业研发机构(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联盟、产学研合作扶持项目的扶持均属于事后补助,不需要验收。
  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研究院(所)项目、第四条规定院士工作站(室)按科技创新项目管理要求组织实施,执行期满要进行验收。验收程序按各级科技部门规定办理。拒不参加验收的视为验收不通过。
  第十三条 扶持资金应当用于本单位的科技创新工作。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对扶持资金款项,实行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和接收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未纳入专账核算的支出,财务审核时不得纳入实际投入。资金使用会计核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资金使用单位自觉接受各级科技、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按要求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包括出具由具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专审报告)。无落实专款专用的,属违规管理使用财政扶持资金,将全数追回。
  第十四条 扶持资金支出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直接费用是指资金使用单位在组织实施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间接费用是指资金使用单位在组织实施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资金使用单位为科技创新工作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直接费用扣除仪器设备软件购置后的一定比例进行核定,500 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 万元至1000 万元的部分为15%,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为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不单设比例限制绩效支出。资金使用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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