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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关于组织申报中央财政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贸易摩擦事项)的通知

发布者: 金翼达  时间:4/13/2021 5:20:47 PM

关于组织申报中央财政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贸易摩擦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贸易摩擦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粤商务救济字〔2021〕17号)要求,现就中央财政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贸易摩擦事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和对象
  中央财政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贸易摩擦事项)支持企业应对贸易摩擦,支持对象是对我市参与国际贸易摩擦应对,或对进口产品申请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并提供有关材料的企业。
  二、支持时间
  支持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至2021年6月30日,以案件裁决时间为准。
  三、申报条件
  (一)我区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
  (二)遵守国家、省、市公平贸易工作规定,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公平贸易工作,接受工作协调和管理;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制度;
  (四)申报项目资料齐全、真实,并按规定进行申请;
  (五)近三年无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无拖欠应缴付财政款项等。
  四、支持标准
  (一)支持标准。
  1.参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或对进口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并提供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可查询的案件通报网页截图等有关材料的企业,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费用的80%且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40万元;
  2.参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应对,并提供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可查询的案件通报网页截图等有关材料的企业,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费用的80%且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20万元;
  3.对获得最低税率或取得胜诉(含申请人撤诉)的应诉企业,资助金额相应上浮20%,但以企业实际支出费用为限;
  4.对同一新立案件只给予1次资助;对同一案件的复审按照新立案件予以支持;对已获得市级同类资金但未超过企业实际支出费用的同一案件可予以支持。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以资助并取消申报资格。
  1.就同一案件已获得过本专项资金资助的;
  2.应对案件实际支出费用合计小于2万元的。
  五、申报材料及有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
  1.符合有关要求的资金申报承诺书(见附件1);
  2.中央财政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贸易摩擦事项)申请表(见附件2);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应诉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案件立案公告、抽样证明、实地核查证明、裁决公告、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可查询的案件通报网页截图等);
  5.与案件直接相关的律师聘用合同、费用支付明细及相关凭证(包括银行水单、发票等)复印件。费用直接使用外币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1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通过银行购汇支付的,则直接按购买人民币金额计算。费用支出笔数较多的项目,申报单位应编制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汇总表;
  6.应对研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近三年来基本情况及案件应对情况;公司近三年来涉案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公司转型升级、市场多元化及全球布局情况;应对案件对公司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的影响;涉案行业相关情况等方面的经验总结等,字数不少于2000字);
  7.在广东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下载《企业诚信信息记录》(http://www.gdintegrity.com);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有关要求。
  1.对获得最低税率或取得胜诉(含申请人撤诉)的应诉企业申请材料,填写的申请表要勾选应诉结果相应选项,提交的应对研究报告中要说明应诉效果关键信息以及应诉证明材料要提供裁决公告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对律师聘用合同、费用支付明细及相关凭证(包括银行水单、发票等)复印件等企业申报材料,合同、发票、银行水单等支付凭证的日期和金额等关键信息要清晰,以确认企业应对案件实际支出费用。涉外合同和文件需有主要内容的中文翻译件;
  3.于6月30日前统一将企业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材料(发送到邮箱:3271387215@qq.com,邮件名称:公司全称+案件名称)报送至我局(同济东路政府通济大院8楼808室外贸发展科)。如无特殊原因,逾期不予受理。
  4.纸质申请材料必须清晰明确,按申报材料顺序胶装成册,每页加盖公章,所有材料盖骑缝章;申报材料1-7扫描保存为PDF格式,申报材料6“应对研究报告”一并提供DOC格式。鉴于本次申报支持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至2021年6月30日,为使申报工作顺利开展,请我局将于5月31日前将已经初审通过的纸质和电子版申报材料提前报送至佛山市商务局。





附件1:承诺书

附件2: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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