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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关于向社会征求《佛山市三水区关于进一步推动批零住餐业提质升级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者: 金翼达  时间:1/22/2021 5:01:10 PM

关于向社会征求《佛山市三水区关于进一步推动批零住餐业提质升级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广大市民:
  为贯彻落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鼓励我区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以下简称批零住餐企业)提质升级,推进限下企业转为限上企业,促进全区批零住餐企业高质量发展,我局草拟了《佛山市三水区关于进一步推动批零住餐业提质升级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请有意见的市民于 2021年2月22日前向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提出,可发至邮箱:sssjbgs@ss.gov.cn,或信函至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三水区西南街道耀华路8号,收件人:毛小姐,联系电话:0757-8770987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鼓励我区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以下简称批零住餐企业)提质升级,推进限下企业转为限上企业,促进全区批零住餐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年销售额(年营业额)是指在区税务部门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营业额)。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年纳税额是指企业在会计年度内在我区所缴纳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之和。
  第四条  设立三水区扶持批零住餐行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三水区批零住餐企业扶持奖励,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并申请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 扶持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在我区登记注册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三水区范围内,近三年无重大违法及不良信用记录,2020年至2022年期间达到限额以上标准并首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批零住餐企业(以下简称“新入库批零住餐企业”),包含由区外企业在我区的分支机构转为独立法人企业后,达到限额以上标准并首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批零住餐企业。
  批零住餐企业限额以上标准:
  (一)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
  (二)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专业市场,需符合《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第七条 各镇(街道)、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批零住餐企业培育机制,坚持统筹安排、分类指导,全面摸排各自辖区内、行业内批零住餐行业企业,将达到或接近限上企业标准的批零住餐企业列入培育库,并采用上门动员、政策宣讲等方式,充分调动批零住餐企业入库的积极性。
第三章 扶持标准
  第八条 首次纳统奖励。对新入库批零住餐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其中第一年奖励5万元,第二年如果企业仍在名录库中(第一次年度审批时新增在库,至下一年度审批完成时仍在库,期间为一个完整年度,下同),再奖励5万元。
  第九条 加大财政扶持。
  (一)对新入库批零住餐企业,按行业根据其2020年至2022年间任意一年的年销售额、年纳税额确定相应档次,并按档次分别给予财政奖励:
  1.批发行业。年销售额达到10亿元及以上,且年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为第一档次,给予企业财政奖励200万元;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及以上,且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为第二档次,给予企业财政奖励100万元;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且年纳税额达到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第三档次,给予企业财政奖励 20万元; 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且年纳税额达到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第四档次,给予企业财政奖励10万元; 年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且年纳税额达到 30万元及以上的,为第五档次,给予企业财政奖励 5 万元。
  2.零售行业。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且年纳税额达到150万元及以上,为第一档次,给予企业财政奖励30万元;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且年纳税额达到70万元及以上,为第二档次,给予企业财政奖励15万元;年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且年纳税额达到40万元及以上的,为第三档次,给予企业财政奖励10万元;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且年纳税额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为第四档次,给予企业财政奖励5万元; 年销售额达到700万元及以上,且年纳税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为第五档次,给予企业财政奖励 3万元。
  3.住宿、餐饮行业。年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且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为第一档次,给予企业财政奖励20万元;年营业额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且年纳税额达到60万元及以上,为第二档次,给予企业财政奖励12万元;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额达到20万元以上,为第三档次,给予企业财政奖励5万元;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为第四档次,且年纳税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财政奖励3万元;年营业额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额达到8万元以上的,为第五档次,给予企业财政奖励2万元。
  执行期内同一企业可选择2020年至2022年任意一年进行申报,仅限申报一次,不可重复申请。
  (二)对于分别结算的经营批零住餐业务的专业市场和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因实行统一结算达到纳统标准并纳统的新入库批零住餐企业,除享受上述首次纳统相关奖励和扶持政策以外,对企业因实行统一结算进行电子平台及硬件改造的投资,给予奖励资金10万元,其中第一年奖励5万元,第二年如果企业仍在名录库中,再奖励5万元。


   第十条  加强融资支持。
  将入库批零住餐企业纳入“保险贷”、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等政策性金融工具扶持范围,协调金融机构为企业发放“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为贷款到期续贷企业提供短期资金周转,降低企业的融资门槛和成本,帮助企业做大做强。具体申请程序按照《佛山市三水区中小微企业“保险贷”工作实施意见(2020年修订)》《佛山市三水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操作指引》等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鼓励批零住餐企业做强品牌。
  鼓励入库批零住餐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创立品牌,做优做强,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对入库批零住餐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国际商标注册等方面给予财政扶持,具体申请程序和扶持标准按照《佛山市三水区实施质量强区和推进商标战略扶持办法(2019年修订) 》执行。
  第十二条 坚持优化服务与综合监管并重。
  (一)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各政务服务窗口应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为批零住餐企业办理新设立登记、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区外企业在我区的分支机构转独立法人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社保业务、特种行业经营许可、消防许可等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
  (二)加强政策宣传和指导。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增强企业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形成各方参与、积极配合、齐抓共管、互相促进的良好局面。区发展改革、经科、税务、统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新入库批零住餐企业和后备企业在财会、税务、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加大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辅导力度,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认真研究解决企业反映的问题,推动企业达标升级。
  (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区经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人社、公安、文化执法等部门对列入批零住餐培育库名单而未入库的企业,要加强执法监管,维护公平、规范的市场秩序。对已入库的批零住餐企业,各职能部门应严格保护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保证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方式进行合理安排,推行多部门联合检查,减少对相关企业的重复检查,并加强服务,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章 奖励扶持申请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扶持奖励的新入库批零住餐企业,应于每年6月底前在佛山扶持通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申请材料(材料一式两份,提交复印件的,加盖企业公章):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四)纳税证明或相关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扶持奖励的批零住餐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在佛山扶持通提出申请,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区市场监管部门对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三)区市场监管部门征求属地镇(街道)、文广旅体、经科、财政、统计、税务等部门意见。
  (四)公示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查证无效的,方可取得相关扶持和奖励。申请并获批准的扶持奖励或补贴,由区市场监管部门在当年度12月底前发放给企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同一奖励事项既符合本办法规定,又符合三水区其他奖励扶持政策的,只能选择其一申请。申报企业对申报所有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实行承诺负责。奖励扶持的申请主体,如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由区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区有关部门追回已经发放的资金,并从当年起连续三年内停止该企业在我区申请各类财政扶持资金;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扶持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有效期内申请并获批准的企业,在本办法到期后,涉及连续奖励扶持措施的,延续至奖励扶持完毕。
  第十七条  本扶持办法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省、市、区最新政策不一致的,按相关最新政策执行。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关于向社会征求《佛山市三水区关于进一步推动批零住餐业提质升级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附件2:佛山市三水区关于进一步推动批零住餐业提质升级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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